浏阳市山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是“浏阳花炮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企业,“山枣烟花”注册商标是该公司的自主品牌,“千里江山图”系列烟花为该公司热销产品。
2024年10月,被告人李某,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与外地从事烟花生产行业的谢某取得联系,要求谢某按照正品“千里江山图”烟花的燃放效果仿制类似的烟花产品,并以每件800元的价格支付货款50000元。随后,李某与张某二人又一起前往河南省郑州市D公司,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将正品“山枣烟花”牌“千里江山图”烟花产品的纸箱交给D公司(另案处理)制版印刷生产,并支付货款58825.8元。2024年12月底,被告人李某将擅自印制的500套标注“山枣烟花”的“千里江山图”包装纸盒交由谢某与仿制烟花产品组合包装。2025年1月,李、张二人以每件1850元的价格,向他人销售假冒“千里江山图”烟花63件,销售金额共计11.655万元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假冒产品及包装材料,经鉴定与浏阳市山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是出自同一设计母版,均为假冒产品。2025年3月,三名被告人抓捕到案后,检察机关切实保障企业权益,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,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侵权企业谅解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,鉴于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且情节相对较轻,经邀请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依法组织进行公开听证评议,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5年9月12日,检察机关对李某某、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,同年10月27日,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;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。